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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 《技术实务》鲁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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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三、引火源(温度)

        凡是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统称为引火源。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可燃物只有达到一定能量才能引起燃烧。常见的引火源有下列几种:
        ( 1 )明火。明火是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
        (2) 电弧、电火花。电弧、电火花是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电话、手机等通信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
        (3) 雷击。雷击瞬间高压放电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4) 高温。高温是指高温加热、烘烤、积热不散、机械设备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
        (5) 自燃引火源。,自燃引火源是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情况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如白磷、烧基铝在空气中会自行起火;钾、钠、铀等金属遇水着火;易燃、可燃物质与氧化剂、过氧化物接触起火等。
P3、一、燃烧发生瞬间的特点分类
        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着火和爆炸。 
        (一)着火
        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引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引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并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着火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燃烧现象。可燃物的着火方式一般分为下列几类:
        1.点燃(或称强迫着火)
        点燃是指从外部能源,诸如电热线圈、电火花、炽热质点、点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气的局部范围受到强烈的加热而着火。这时就会在靠近引火源处引发火焰,然后依靠燃烧波传播到整个可燃混合物中,这种着火方式也习惯上称为引燃。
        2.  自燃
        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引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成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即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掠条件下,由于其本身内部所发生的生物、物理或化学

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然燃烧起来的现象。自燃点是指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
        ( 1 )化学自燃。例如火柴受摩擦而着火等;炸药受撞击而爆炸;金属钠在空气中自燃;煤因堆积过高而自燃等。这类着火现象通常不需要外界加热,而是在常温下依据自身的化学反应发生的,因此习惯上称为化学自燃。
        (2) 热自燃。如果将可燃物和氧化剂的混合物预先均匀地加热,随着温度的升高,当混合物加热到某一温度时便会自动着火(这时着火发生在混合物的整个容积中),这种着火方式习惯上称为热自燃。

P5、 (三)固体燃烧
        根据各类可燃物的燃烧方式和燃烧特性,固体燃烧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五种,其燃烧哥有特点。
        1.蒸发燃烧
         硫、磷、钾、钠、蜡烛、松香、沥青等可燃物固体,在收到火源加热时,先熔融蒸发,随后蒸气与氧气发生燃烧反应,这种形式的燃烧一般称为蒸发燃烧。樟脑、萘等易升华物质,在燃烧时不经过熔融过程,但其现象也可看作是一种蒸发燃烧。
        2.表面燃烧
        可燃固体(如木炭、焦炭、铁、铜等)的燃烧反应是在其表面由氧和物质直接作用而发生的,称为表面燃烧。这是一种无火焰的燃烧,有时又称之为异相燃烧。
        3.分解燃烧
        可燃固体,如木材、煤、合成塑料、钙塑材料等,在受到火源加热时,先发生热分解,随后分解出的可燃挥发分与氧发生燃烧反应,这种形式的燃烧一般称之为分解燃烧。
        4.熏烟燃烧(阴燃)

P6、闪点、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闪点与可燃性液体的饱和蒸气压有关,饱和蒸气压越高,闪点越低

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28℃≤闪点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P11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 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例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

氢气、乙炔等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例如,钾、钠、镁、钛、锆、锂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例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P17 、三、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当房间内温度达到400~600℃时,称为轰燃。轰然的发生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P19、化学抑制灭火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P25一、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通常,引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物料原因
        生产中使用的原料、中间体和产品大多是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可燃物。由于工作场所过量堆放物品,对易燃易爆危险品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产品下机后不待冷却便入库堆积,不按规定掌握投料数量、投料比、投料先后顺序,控制失误或设备造成故障造成物料外溢,生产粉尘或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等原因,均会酿成爆炸事故。
        (二)作业行为原因
        作业行为导致爆炸的原因有: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随意改变操作控制条件;生产和生活用火不慎,乱用炉火、灯火、乱丢未熄灭的火柴杆、烟蒂;判断失误、操作不当,对生产出现超温、超压等异常现象束手无策;不按科学态度指挥生产、盲目施工、超负荷运转等。
        (三)生产设备原因
        由于设备缺陷导致生产火灾的原因有:选材不当或材料质量有问题,而致设备存在先天性缺陷;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零部件选配不当,致设备不能满足工艺操作的要求;由于腐蚀、超温、超压等而致出现破损、失灵、机械强度下降、运转摩擦部件过热等。
        (四)生产工艺原因
P26、表1-3-4常见引发爆炸的引火源

P30、易燃气体分为两级:  I级:爆炸下限<10%;  II级:10%≤爆炸下限<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P33、       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1)I级。初沸点≤35℃,如汽油、正戊烷、环戊烷、乙

醛、丙酮、、甲胺水溶液、二硫化碳等。
        (2)II级。闪点<23℃,初沸点>35℃,如石油醚、石油原油、石脑油、正康烷及其异构体、辛烷及其异辛烷、苯、粗苯、甲醇、乙醇、噻吩、吡啶、香蕉水、显影液、镜水头、封口胶等。
        (3)III级。23℃≤闪点<60℃,初沸点>35℃,如煤油、璜化煤油、浸在煤油中的金属镧、铷、铈、壬烷及其异构体、癸烷、樟脑油、乳香油、松节油、松香水、癣药水、刹车油、影印油墨、照相用清除液、涂底液、医用碘酒等。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小于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不小于28℃且小于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P33、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

P35、 易于自燃的物质火灾危险特性
        1.遇空气自燃性
         易于自燃物质大部分非常活泼,具有极强的还原性,接触空气后能迅速与空气中的氧化合,并产生大量的热,达到其自燃点而着火,接触氧化剂和其它氧化性物质反应更加强烈,甚至爆炸,如白磷遇空气即自燃起火,生成有毒的五氧化二磷。故需存放于水中。
        2.遇湿易燃火灾危险性
         硼、锌、锑、铝的烷基化合物类易自燃物品,化学性质非常活泼,具有极强的还原性,遇氧化剂、酸类反应剧烈,除在空气中能自燃外,遇水或受潮还能分解自燃或爆炸。故起火时不可用水或泡沫扑救。
        3.积热自燃性
         硝化纤维胶片、废影片、X光片等,在常温下就能缓慢分解,产生的热量,自动升温,达到其自燃点而引起自燃。

P44、表2-2-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甲到4+注(撕书)

P52、表2-3-1民用建筑的分类

P63、防火间距-执行表2-4-1注意几点

P67、表2-4-4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P67、执行表2-4-4规定时应注意1到5

P69、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规定1到4

P70、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用房的布置

P70、观众厅会议厅的设置规定

P71、歌舞厅+电影院+商店的设置规定

P72、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P72、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P74、表2-5-1厂房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P76、表2-5-3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P7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到3

P80、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1-2-3-4

P81、表2-5-6井道防火分离要求

P82、防火墙设置应满足要求1-2-3-4-5-6

P87、人口密度计算办公-商场-歌舞厅-餐饮

P88、百人宽度指标+厂房疏散宽度

P89、表2-6-6剧场电影院等场所最小疏散宽度;其他场所不小于1米

P90、表2-6-8和表2-6-9厂房内任一点与出口直线距离

P90、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1到5+表2-6-10

P93、疏散门1到6+表2-6-13+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P94、厂房、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1到7

P95、疏散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一个疏散门

P98、防烟楼梯间的适用范围1到4

P99、室外楼梯的适用范围1-2-3

P100、避难层1指标2数量3构造要求4-5-6

P101、避难间符合下列规定1到6

P102、应急照明-设置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场所要求;共同要求

P114、爆炸行气体环境0-1-2级区域;粉尘20-21-22区

P115、存在一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划分2)+3)

P115、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遵循原则+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与独立设置,并采用敞开或者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P118、泄压面积A=10CV2/3

P119、对泄压构件和泄压面积及其设置的要求6-7

P123、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分级

P129、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2-3-4-6-7

P135、厨房设备防火防爆措施-动作温度为93°C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P144、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的纸面石膏板和矿棉吸声板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P144、壁纸-直接黏贴在A级基材上的作为B1使用

P145、多孔或泡沫状塑料+装修防火的通用要求一控制室二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三挡烟垂壁六配电箱七灯具灯饰

P1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装修材料-A级不低于B1

P150、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A级,不宜采用B2级,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P151、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2-3

P152、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住宅

P154、环形消防车道

P155、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P156、合理确定消防登高面+最小操作场地面积+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P157、灭火救援窗-净高和净宽不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大于1.2米,间距不大于20m,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易于破碎明显标志

P157、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1-2-3-4

P157、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1到8

P158、直升机停机坪-建筑高度大于100m标准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P166、消防水泵-满足水量、水压要求、离心泵

P166、可不设置水泵的情况小于54米的住宅和流量小于25L每小时;室内流量小于10L的建筑

P167、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要求1到7

P167、消防泵的串联和并联

P169、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压力表的设置要求1-2-3

P169、消防水泵的启动装置1-2-3-4

P171、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布置规定1-2-3-4

P171、室内消火栓环状集水管道检修规定12

P172、水泵接合器组件的排列次序应合理,按水泵接合器给水的方向依次是止回阀、安全阀、阀门

P173、稳压泵流量和设计压力的确定+气压罐的容积

P174、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1到8

P175、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公式

P175、消防水箱-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具体设置

P177、室外消火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市政消火栓

P180、底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方式1给水2水箱3水泵加水箱

P181、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独立给水,不分区和分区给水;大于2.4兆帕采用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P181、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的规定1到6

P182、充实水柱+消防软管。轻便水龙

P1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湿式、预作用、雨淋、水幕、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组成

P190、水幕系统适用范围

P191、表3-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纽举例

P192、表3-3-3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P194、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快速响应喷头-强度不低于6L-时间不低于0.5h

P197、喷头选型+表3-3-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P198、报警阀组分为湿式、干式、雨淋和预作用报警装置

P201、报警阀组设置要求

P202、末端是谁装置设置要求1-2-3

P206、水喷雾灭火系统防护目的:灭火、防护

P207、水喷雾适用于灭火范围:固体、可燃液体、电气火灾+不适用范围过氧化物、遇水燃烧

P208、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灭火不小于0.35兆帕、防护冷却不小于0.2兆帕

P218、细水雾灭火机理:吸热冷却、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浸湿作用

P218、细水雾灭火系统按工作压力:低中高压系统;按应用方式:全淹没、局部;按动作方式:开式、闭式

P223、细水雾系统的特性:节能环保、电气绝缘、烟雾消除

P224、细水雾灭火系统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2兆帕

P226、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供水装置、细水雾喷头、控制阀、过滤装置、试水阀和管网组成

P228、控制阀组:雨淋阀和分配阀

P23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别火钳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融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不得用于扑救:消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P237、防护区的设置要求:划分、耐火性能、耐压性能、泄压能力+安全要求

P23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的一般规定

P24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P24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装置

P246、其他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规定

P247、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的规定1-2-3

P247、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P250、泡沫灭火系统的分类:液上、液下、半液下喷射

P251、低倍数小于20;中倍数20到200;高倍数高于200

P252、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规定

P253、低倍数灭火系统-基本要求

P254、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

P256、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2-3-4

P260、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范围-设置要求

P261、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范围-设计要求

P262、平衡式、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适用范围-设计要求-设置要求

P263、泡沫产生装置:低倍数、高背压、高倍数、中倍数

第八章要点

   1、其系统灭火机理是化学抑制、隔离、冷却与窒息。干粉灭火剂是由灭火基料(如小苏打、碳酸铵、磷酸的铵盐等)和适量润滑剂(硬脂酸镁、云母粉、滑石粉等)、少量防潮剂(硅胶)混合后共同研磨制成的细小颗粒,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飘散的固体粉末灭火剂。

  2、注意事项 1)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  3)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4)干粉灭火系统是重要的灭火设施

3、干粉的灭火机理:化学抑制作用;隔离作用;冷却与窒息作用。

4、 干粉灭火系统迅速可靠,适用于火焰蔓延迅速的易燃液体;它造价低,占地小,不冻结,对于无水及寒冷的我国北方尤为适宜。

    5、系统适用范围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2)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3)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4)带电设备火灾。
6、系统不适用范围 1.火灾中产生含有氧的化学物质,例如硝酸纤维。2.可燃金属及其氢化物,例如钠、钾、镁等。3.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7、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8、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9、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第九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点

  1、复合火灾探测器,即将多种探测原理集中于一身的探测器,它进一步又可分为烟温复合、红外紫外复合等火灾探测器。

2、火灾报警装置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用以接收、显示和传递火灾报警信号。

3、火灾警报装置: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用以发出区别于环境声、光的火灾警报信号的装置称为火灾警报装置。

4、消火栓按钮 :消火栓按钮是手动启动消火栓系统的控制按钮。

5、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1)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表3-9-1所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6、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³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7、探测区域的划分: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8、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

9、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

9、屏高度宜为1.5 ~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10、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要求

  1)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13、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灾演练时的应急指挥中心。

14、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在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的间隔。

第十章防排烟系统要点

1、①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当房间高度小于3.00m时,排烟口的下缘应在离顶棚面80cm以内;当房间高度在3.00~4.00m时,排烟口下缘应在离地板面2.10m以上部位;而当房间高度大于4.00m时,排烟口下缘在房间总高度一半以上的位置即可。

2、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公共建筑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3、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2)当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时且地下部分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3)当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室层数为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按规定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5)人防工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6)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4、送风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应大于10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5、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6、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会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
        2)人防工程以下列位置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和大厅。 丙、丁类生产车间。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电影放映间和舞台等。
    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m,住宅不宜超过100m。

7、空间净空高度按如下方法确定: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10 m/s。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8、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在排出某一区域空气的同时,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与之补充。当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9、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10、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 m²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当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 m²,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第十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1、灭火器的适用范围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

2、灭火器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1)灭火器不应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亦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一级负荷适用的场所。下列场所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库房,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大型石油化工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型物资仓库等。

2、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篇  其它建筑、场所防火

1、室内设备安设的放空管应引出室外,其管口要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此外,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还应高出半径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平台或建筑物应与放空管垂直面呈45°。
2、装卸区的防火要求 :铁路油品装卸线,一般要设置3股作业线,相邻作业线之间要保持20m以上的缓冲段。装卸栈桥,在距离装卸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防火间距。两条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采用公称直径为100mm的小鹤管时,一般不大于6m,采用公称直径为200mm的大鹤管时,不大于7.5m。

3、防火分区 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2) 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 3) 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4、疏散宽度和距离 1)当设备与管理用房区的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m,双面布置时不得小于1.5m。2)设备与管理用房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当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3)地下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超过时应采取满足人员消防疏散要求的措施。

5、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横向(半横向)排烟方式适用于单管双向交通或交通量大、阻塞发生率较高的单向交通隧道。6、电缆选择和线路敷设:公路隧道应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城市隧道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性电缆;长、大隧道应急照明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第五章 加油加气站防火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

1、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5-5、4-5-6中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3、加油加气站建筑防火通用要求: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应采用燃烧体建造。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4、汽车加油站的建筑防火要求:除桥装饰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 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阻火器,当加油站设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还应装设呼吸阀。

5、灭火器材配置1.每两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两台应按2台配置。2.每两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两台应按两台配置。

6、按照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 1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或总建筑股面积大于 1000的汽车库为类汽车库。 2)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 150 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 且小于等于10000的汽车库为类汽车库。3)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 50 辆且小于等于 150 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 且小于等于 5000 的汽车库为 Ⅲ 类汽车库。4)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小于等于 50 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0 的汽车库为  类汽车库。

根据修车库车位数和建筑面积: 1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修车库为类修车库。 2)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5辆小于等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小于等于 3000 的汽车库

1、为 类修车库。3)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2辆小于等于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小于等于 1000 的修车库为 Ⅲ 类修车库。 4)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小于等于2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0 的修车库为 Ⅳ 类修车库。

2、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 倍;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 2.0 倍。
9、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 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10、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一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 30 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11、安全疏散距离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 24m;旅馆应为 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12、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 25%,经计算大于 40 时,可取 40。敞开的高度不得小于 lm。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 60% 计算。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

10、于 5 lx。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 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 2m。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 50%。

第五篇  消防安全评估要点

1、进行危险分级。  级:安全的(可忽视的)。它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危害、社会影响等。 级:临界的。可能降低整体安全等级,但不会造成人员伤亡,能通过采取有效消防措施消除和控制火灾危险的发生。级:危险的。在现有消防装备条件下,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危害、社会影响等。  级:破坏性的(灾难性的)。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危害、社会影响等。

事件树分析1)根据系统设计、系统危险性评价、系统运行经验或事故经验等确定。 2)根据系统重大故障或事故树分析,从其中间事件或初始事件中选择。显然,事故连锁越多,系统越危险;事故连锁中事件树越少,系统越危险。 

2、对于建筑物内的初期火灾增长,可根据建筑物内的空间特征和可燃物特性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定: 1)试验火灾模型 2)t2 火灾模型3)MRFC 火灾模型

3、人员内在因素主要包括:人员心理上的因素、生理上的因素、人员现场状态因素、人员社会关系因素等。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性能判定标准为:可用疏散时间(ASET)必须大于必需疏散时间(RSET)。

4、1)当 tw<tp 时,说明人员行走到达出口时,人员并没有全部通过出口,因此人员将会在出口处出现滞留现象,此时该区域内疏散行动时间由通过出口通过时间 tp 决定;
        2)当 tw>tp 时,说明区域内人员在到达出口时,其他人员已经通过了出口,因而不必再在出口处排队等候,因此疏散行动时间由最远点的人员行走时间 tw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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